商务部发布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建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10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6.1%至26.0%。2016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24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继续按2010年*40号公告公布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7年9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50号公告,将自荷兰**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进口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26.0%调整为5.5%。根据《*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1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商务部建议,**关税税则**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继续按照商务部2010年*40号公告、2016年*24号公告、2017年*50号公告和2021年*3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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